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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6月自考《企业法》考试重点七

发表时间:2019-04-26 17:4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四、公司债券
1、概念/重点
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股票的核心区别:
债券代表对公司的债权,股票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
债券到期由公司变现,股票不能向公司随意退回。
2、发行条件
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其他条件。
3、转让规则
债券可以为记名或无记名债券。
记名债券由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债券转让由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五、其他问题
1、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告知各股东。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资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将所余税后利润分配予股东。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A.合并与分立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分立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B.解散
a.解散原因:
按章程规定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散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其他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b.清算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内容/185条
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证明。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对股东分配。
法定补偿金:主要是因公司解散造成与职工所签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公司终止。 
3、公司分支机构
A.分公司: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B.子公司:母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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