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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6月自考《企业法》考试重点六

发表时间:2019-04-26 17:48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5、股东大会
A.性质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B.表决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所持股份数等于表决权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同于有限公司。 
6、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A.组成与运作
董事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生效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B.董事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如果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上市公司
A.概念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有利于公司筹资和扩大影响。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B.上市条件
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会报告无虚假记载。
8、公司股份
A.股份发行
a.基本概念
股份: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的均等份额。
股票:股份的形式及凭证。 
b.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c.发行规则
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者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形式: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规定的电子数据形式等其他形式。 
内容: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编号等。
种类: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 
B.股份转让
a.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b.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股份收购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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