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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6月自考《企业法》考试重点八

发表时间:2019-04-26 17:4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一、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无独立性,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是一种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责任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防范风险);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四)有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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