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关系,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二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行政诉讼当事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
害关系。
(二)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自己承担诉讼后果。
(三)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是作
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织,
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
行政诉讼能力,即当事人拥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纠纷,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纠纷,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是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的。所谓同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对象为两个以上的相对人,或者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该行政行为的处理对象都是两个以上。因此当事人在权力义务上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在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共同处罚人。
2、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3、共同受害人。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对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若干个当事人都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
5、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作为处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或者不利影响,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并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被告资格的确定
被告资格的确定是指对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及法院应当确定某一行政主体作为适格的被告。被告的确定牵涉到案件的管辖权、案件的审理对象及其他诸多问题。对于原告来说,同一纠可能意味着诉讼案件的整个框架发生变化。被告是否适格对于诉讼能否成立非常重要,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又不同意变更的话,其起诉将被法院驳回,因此探讨被告的确定规则很有必要。
被告的确定规则是:
(一)被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即要求“谁行为,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才能成为被告。
此外,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即使该机构或组织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也要对该行为负责,而行政职权的真正归属者不能作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只有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如果派出所作为被告,而不是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但是,并非行为的实施者均能作被告,对被告的确定还需要遵循第二个规则。
(二)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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