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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三十一

发表时间:2019-03-21 15:00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审判权也就不可能有管辖权;然而,管辖权又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因此,再确定行政审判权的归属之后,必须进一步明确管辖权。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参加诉讼。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均衡负担原则。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主动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此改变管辖的制度。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是行政案件
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在时间上
须是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
内,在形式上是书面形式。
(三)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
院的管辖权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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