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脱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涵义: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3.行政诉讼的主持者是法院;
4.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人原则。
行政诉讼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
一、一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其具体涵义是:
1.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其具体涵义为:
1.以事实为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前要将相关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背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最终作出裁判或裁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该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分布法律文书。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有提供翻译的义务。
(五)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二、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该原则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其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且确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但合法性审查的深度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及于其合理性。
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由于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知识性和专业性,独任制难以胜任,这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回避制度使得行政案件具有了客观公正的外在形式,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并使得行政诉讼得以公正顺利地进行。而公开审理制度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一律应当公开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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