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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二十八

发表时间:2019-03-21 14:5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国是现代行政诉讼的起源地,但法国行政诉讼法诞生的标志却是以1799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1799年《宪法》规定:“在执政的领导下,国家参事院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解决行政上发生的困难。”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保留审批权时期。这个时期的行政参事院还只能称为行政首长的审批机构。
第二阶段为委托审判权时期。
第三阶段为一般审判权时期。
第四阶段为特定审判权时期。地方行政法庭成为一般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德国与法国一样,都实行双轨制,即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管辖权。
就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而言,在过程意义上,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民主这架机器的启动器。迄今为止,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缺陷,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面临着危机。
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语境”,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其生存的环境,中国有中国的问题,中国问题有其生成背景,中国问题的生成背景自有其运行机理。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必须回应中国问题。因此,面向中国现实是学界的一种自省,也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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