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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八

发表时间:2019-03-19 10:4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简答题

5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级不同。②对象不同。③程序发生的基点不同。④审理的方式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同。⑤审理的期限不同。⑥审理的地点不同。

52、上诉的条件
①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②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③上诉理由必须成立。④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⑤提起上诉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⑥必须交纳上诉费。

53、上诉案件的审理
①审判组织。②审理内容。③审理方式。④审理期限。

54、上诉案件裁定的具体内容
①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②上诉案件裁判的效力。③第二审对第一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

55、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②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③执行的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56、行政诉讼执行条件
①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②执行必须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③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57、执行的申请条件、期限
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申请执行书。②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申请人是公民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期限为180日。

58、执行主体
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国家机关。①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②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59、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多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60、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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