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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九

发表时间:2019-03-19 10:45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简答题

61、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②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62、对行政机关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①划拨。②罚款。③司法建议。④追究刑事责任。
63、执行中止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执行开始后,出现某些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执行机关暂时停止执行。①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长期限的。②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的异议的。③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64、执行终结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①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的撤消。③特定权利的死亡。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5、执行延期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中特殊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或是执行机关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执行。①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间后可返回的。②执行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而执行申请人也不同意的。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或者表达不清楚,需要原制作单位审查、补充或改正的。④其他需延期执行的情形。
66、执行和解的概念和情形
是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
67、执行回转的概念和情形
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①已经执行完毕上是从实际出发的纠正错误。②第一审人民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③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
6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判程序的关系
相同之处:①两者的审理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两者不同之处:①性质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④提起的理由不同。⑤提起的期限不同。⑥审理的法院不同。
69、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①提起再审程序的对象。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有错误。③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②上级人民法院提神或指令再审。③人民检察元的抗诉。
70、再审决定和再审期限
①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即三个月内作出判决。②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即2个月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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