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
为。
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的各种诉讼活动。
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时间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行政裁判:是指我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决。
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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