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简要说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2015.4)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暑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闺、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1、简要说明《劳动法》对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2015.4)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简述被遣劳动者的权利。(2015.10)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2015.10)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4、简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2015.10)
1)最低就业年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单位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外,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工劳动过程的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布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侵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5、简要说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2016.4)
(1)就业权。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权。
(4)职业安全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生活保障权。
(7)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26、简要说明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2016.4)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4)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27、简要说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2016.4)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予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28、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2016.10)
(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人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29、简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2016.10)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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