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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教育法学》章节知识十二

发表时间:2019-02-12 16:20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 、 学业证书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概述
1、学业证书的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颂发的书面凭证。学业证书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的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2、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的意义
为维护国家教育的正常活动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及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学业证书的种类与法律效力
1、学业证书的种类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证书:
(1)毕业证书是学校对毕业生,即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颁发的一种学历凭证。(2)结业证书
(3)肄业证书
其他学业证书:
(1)专业证书(2)培训证书及技术登记资格证书(3)写实性学生证书
2、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简答)
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三)学业证书制度的实施
1、学业证书颁发的实施办法
(1)毕业证书2)肄业证书(3)结业证书(4)完成义务教育证书(5)其他证书
2、不同教育阶段颁发学业证书的若干具体规定(见教材第368页)
(1)小学教育(2)中学教育(3)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学因文凭考试
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
(4)社会力量办学
3、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学位制度
(一)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意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学位的授予,是国家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力所给予的客观评价,也是对学位获得者的一种奖励和鼓励。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学位制度的历史沿革
学位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它的起源与教育方面的文凭证书密切相关。我国的学位制度也源远流长,其起源可追朔到古代的选士制度和科举制度。我国的现代学位制度始于1935年。1980年2月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学位制度开始建立。《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学位法。
(二)学位的等级与门类
1、学位的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的学位证书。
2、学位的门类。12个: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三、学位制度的实施(见教材第380页)
1、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我国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审定和核准授予单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地方、各部门学位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2)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和资格。(3)学位授予予单位的审批与认定。
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3、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布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2)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3)博士学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四)我国学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新设第二学士学位2、创设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3、授予同等学历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4、开设工商管理(MBA)、法律、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是指以特定的行业为背景,以该行业一定岗位对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基本要求为培养目标和水平尺度,与行业专业技术密切联系,从而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学位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位。
教育硕士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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