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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教育法学》章节知识十一

发表时间:2019-02-12 16:1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十一章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 考试概述
学记》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公元1384年,明太祖命礼部颁布《科举集成》,这是我国第一部最完整的考试规则。我国《教育法》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列入国家教育基本制度,对于推动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我国《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一)会考的目的、性质与功能
目的就在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就会考的性质和功能而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
高中会考是水平性考试,而高考是选拔考试,目的在于为高校选拔人才。
(二)会考的内容与方式
就会考的内容讲,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项目。就会考的方式而言,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三)会考的组织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考试专门机构,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项工作。
考试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
(一)报考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4、年龄不超过18岁,特殊情况除外。
(二)考试内容考试科目有: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六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
(三)考试的组织实施
1、考试承办机构
考试由各县(区)组织。
2、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见教材第342页)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其他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我国的高考沿革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
(二)报考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对高考的报考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高考的科目、方式
1、高考科目。199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我国实行3+x科目设置方案,其中,3指的是语数外,x是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所报志愿,参加高等学校所确定科目的考试。
2、高考的方式
(四)高考的组织管理
1、高考命题与试卷印制2、考点设置3、考试工作程序
4、评卷工作5、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1)对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8页)(2)对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8页)(3)对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见教材第349页)
 

五、研究生入学考试
(一)、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
1、全国统一入学考试2、单独考试。3、推荐免试。4、全国联考。
(二)报考条件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岁。2、参加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
3、推荐免试生的报名条4、参加联考的报考条件
(三)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命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命题。2、考试程序3、评卷
4、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2)对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一种国家承认的教育考试制度,它是一种水平考试,是我国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机构设置(见教材第356页)
1、全国考委的组成及职责2、省考委的组成及职责
3、地、市级考试机构4、主考学校。主考学校是自学考试最基层和最直接的主办机构。
(三)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的考籍管理
1、开考专业
(1)开考专业的条件(选择)
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2)专业考试计划
(3)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
2、考试办法
(1)报考条件
(2)考试命题。采用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式。(3)考试设置
3、考籍管理
(1)考籍档案(2)毕业。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4、社会助学、考试经费。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5、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由省考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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