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一、争议与诉权
1、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法律特征: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纠纷;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
2、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法律特征:雇主和雇员 之间的纠纷;围绕劳动关系、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
3、劳动争议分类:根据主体性质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
4、社会保障争议是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通常围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履行而展开。法律特征: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基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多元主体之间的纠纷。
5、社会保障争议分类:根据主体性质分为国家基本保障争议和企业补充保障争议等;根据争议内容分为缴费纠纷、基金托管纠纷和待遇支付纠纷等;根据风险项目可分为养老保险纠纷、医疗保险纠纷和失业保险纠纷等。
6、劳动保障争议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劳动争议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共同点是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有交叉。
7、诉是权利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也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其法律特征: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诉的当事人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8、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等四项原则。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主要特点: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建立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使企业、地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
3、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经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执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受理开除、除名、辞退争议。
4、劳动仲裁是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程序: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调解和裁决。
5、集体劳动争议分为团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和集体合同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协调处理。)
6、《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内容:复查;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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