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概述
1、行政:国家行为中的政府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人员、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对行政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构成。行政行为即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1、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条例》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条例》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职责与监察事项;监察程序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复议与诉讼
1、劳动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作也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我国颁布《行政复议法》。
2、劳动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3、劳动行政诉讼自己特定的原则:人民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不实行调解原则。其包括两级审理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判决送达。
4、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指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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