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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社会保障法》重点论述题十五

发表时间:2018-12-27 16:5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的不同
答: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救济金,第一,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只要失业的劳动者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不管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都能得到应得到的失业保险金;而救济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只要其家庭生活处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都能领取相应的救济金。
第二,失业保险金按法定的应发额度发放,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而救济金视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发放金额。
第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是有期限的,而救济金发放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失业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救济金则来自政府的税收收入。
 

如何理解失业保险与再就业义务?
答: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目的就是从经济上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这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3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答: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1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和人口的老龄化,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已难以为继,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解决家庭养老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通过依靠社会的力量和长时间的养老基金积累,保障农村的老人安稳地度过晚年。这既有利于在农村平稳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更是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养老方式缺陷最有效的办法。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提供稳定的、长期的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农村的老年人生活有了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几千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只有农村的养老保险方式社会化,才能在农村实现“老有所养” 的社会目标。
2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不仅将养老从家庭转向了社会,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这种转化提供了物质条件,运用法律和必要的政策来加以建立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贝弗里奇教授为新的社会福利计划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1.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作为整个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对社会福利行政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2.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即:社会保险以统一标准发放津贴或救济,而不问领取者以前的收入;发放津贴和救济的数额,应以维持正常生活,无须再求其他救济和资助为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以需要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对于无收入且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应基于公共救助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存在四大难题。
—是医疗服务管理效力有限。虽然现阶段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不合理上涨的机制建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要建立标准化管理的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出入院标准、诊疗技术规范、用药管理规范,并把这些标准纳入协议管理的内容;要建立医疗机构共担费用风险的机制。
二是基金管理成本高、手续繁杂。要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设汁更加科学合理,操作简便,易于衔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国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没有明确稳定的渠道。
四是对部分人群缺乏制度性安排。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虽然已从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但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遗留的职工家属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城镇其他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也越来越多。因此,应当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政策,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同时,应当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高居民疾病风险防范能力。政府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筹资与分配责任,尤其要减少贫困和弱势人群疾病负担,实现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
 

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
 (一)麻风病人的救济
(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救济
 (三)归侨、侨眷、侨属的救济
 (四)台胞、台属的救济
 (五)宽大释放人员的救济
 (六)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救济
 (七)受迫害人员的救济
 (八)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的救济
 (九)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救济
 (十)外国侨民的救济(本着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
 (十一)其他特殊人员的救济,包括1,对错判当事人家属的救济2.对工商业者遗属的救济3.对企业职工遗屈的救济。4.对外逃回归人员的救济。 5.对特赦释放战犯的救济。6.对错定成分人员的救济。 7.对释放托派头子的救济。8.对被解散文艺剧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济。9.对平反释放人员的救济。 10.对高校毕业生有病人员的救济:11.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救济。12.对刑事罪犯家属的救济:等等
 

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发展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福利的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社会单向提供,社会成员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不需要先缴纳费用或履行其他义务,即权利与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并不完全对等,这也是社会福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社会福利在保障待遇的获得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向社会成员单向提供的,因而强调“人人有份”的普惠性,即社会福利是全社会成员享有的,或为满足某些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但是,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政策都有明确的政策取向,部分项目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可见,社会福利也具有补偿性。
   (三)社会福利具有待遇标准的一致性。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公平,在资源分配上与按劳分配有明显区别,它不像社会救助那样,越穷困可申请越多的救助;也不像社会保险那样,履行义务愈多获得  的回报愈多;而是对于所有同类对象给予一致的享受标准,即无论“贫富贵贱”都是一个待遇标准。
   (四)社会福利具有资金来源的单向性。社会福利的资金不要求个人预先缴纳,而是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的。尽管近几年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不断拓宽,但在总体上还是单向的,这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
   (五)社会福利具有标准的不确定性。社会福利水平高低,没有硬性指标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哪个国家和部门规定社会福利必须达到什么标准,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调整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福利水平也就比较高。
 
26.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则
1942年,贝弗里奇教授为新的社会福利计划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1.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作为整个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对社会福利行政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2.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即:社会保险以统一保准发放津贴或救济,而不问领取者以前的收人;发放津贴和救济的数额,应以维持正常生活,无须再求其他救济和资助为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以需要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对于无收入且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应基于公共救助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目的的本质要求,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物质福利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的原则;处理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方式的关系的原则;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贯彻全社会办福利事业的原则;贯彻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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