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动因
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原有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和改革中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区、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实行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区、县以下的集体与私营企业、新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至今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财政解决;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外,形成了以所有制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征。
2.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套立法模式,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统一立法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城镇全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别立法,分类实施,形成以干部和工人身份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征。
3.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社会调剂功能差,形成以劳动者的企业隶属界限确定养老保险的特征。
4.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合理。原有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只享受待遇,不缴纳或少缴纳保险费用。
5.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脱离实际。原有养老保险金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存在如下缺陷:(1)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人中占比重越来越小,保障功能弱。 (2)以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也不利于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3)现行计发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改革带来阻力。
6.没有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传统计划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一经确定,很少进行调整。养老保险金标准只有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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