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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社会保障法》重点论述题五

发表时间:2018-12-27 16:43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论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答:社会保险法的原则是贯穿在全部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及其功能,社会保险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是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必须体现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恰当地确定社会保险的范围、项目和水平。

(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不是由某一组织或少部分人能够承担责任的,而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担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要由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受国家委托,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将社会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来,集中统一使用。因此,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首先尽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以此作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和承担劳动者所发生的风险。

(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化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重要方面,而社会保险一体化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为此,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实行一体化原则,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本社会保险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这样,无论劳动者如何流动,均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为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保障条件。

(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这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的物质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劳动者人人有份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是全体劳动者参与和获取的社会群体行为:社会保险需要每个劳动者的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社会保险法在对劳动者具有保障作用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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