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救济不必然涉及劳动范畴,救济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劳动者,因此,从劳动法律体系方面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只能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现。
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贡献,它不仅结束了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层次单一和多头管理的历史,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大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虽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然而三者之间在保障方式及其地位上也不尽相同:
1.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
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
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
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5.在保障水平方面,由于劳动者是其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就不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是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
同时,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放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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