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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社会保障法》重点论述题六

发表时间:2018-12-27 16:4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6、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互济性。
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一方面
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使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对每个劳动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互济共助获得帮助。另一方面,劳动者寿命长短、生病与否以及生病严重程度、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否以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并且不可能完全等同,而社会保险的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回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
(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
体体现。
(3)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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