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
6.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7.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等。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8.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重要条件);
(2)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基本条件);
(3)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本职工作)。
9.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10.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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