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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8年10月自考《教育学》笔记—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8-09-25 16:33 来源:江苏自考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案例分析

*1、爱上网的学生,老师发现后反而表扬了学生,原来教师是支持学生上网搜集材料。
答:现代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依据教育、教学过程的客观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创造和运用一系列现代化科学方法如讲授、谈话、观察、实验、实习、自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强调启发性教学,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倡导参与学习,重视个别差异。在教学手段上,广播、电视、录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日益普及以及电子计算机、人造卫星等高科技成果逐步被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从而促进教育普及和教育质量、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2、遗传对人的发展中遗传素质问题,如:体操培养先天与后天的培养;失明与失聪儿的对比;测智商对超常儿童50年的观察研究;小时具有的天赋不一定就能成为大师。(P39)
人的遗传是指人从上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肌体的结构、形态、神经系统的特点等。这些遗传和生理因素及其特点,也叫遗传素质,是人发展的自然生理前提条件。除了遗传素质赋予他一定的可能性之外,主要的还要看他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受的教育和本人努力程度如何来决定。这说明后天的生活条件和教育对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一个人的成就同智力的高低相关度不高,幼时智力测验的成绩并不能正确地预测成年工作的成就,一个有成就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从小遗传素质都很好的人,也并非都是家长、教师认为非常聪明的人,而是与他后来的社会条件、所受教育以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密切相关。这些事实足以说明,遗传素质只是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没有后天环境的影响和实践活动,这种可能性就不会转化为现实。

*3、教育要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做到因材施教。(P55)
答:由于学生的遗传素质、家庭和所处环境的差异,以及所受教育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的不同,他们在身心发展上存在着个别差异。所谓个别差异,是指相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儿童在他们身心发展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4、说服是德育工作的常用方法。(P203~210)
答:略

5、教师运用了什么方法,有那些要求,教师运用是否得当合理?(P204)

**6、中等学校德育的方法之示范中“以德服人”事例:(教学反思)(P211)

*7、(分析材料、案例、辨析P248)教育意义与经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答:教育意义与经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开展勤工俭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人教育人,不能片面追求经济价值,而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意义与经济意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就必须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学校增加经济效益这一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创收”和增加经济效益不是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目的 ,它应服务和服从于培养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

*8、中等学校教师的劳动特点中教师劳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劳动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教师的劳动周期长、见效慢。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P253)
答:教师劳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劳动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教师的劳动周期长、见效慢。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方面,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经过几年的时间,而且学生在此期间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为社会和国家服务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学习和磨练;另一方面,教师劳动质量的优劣也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教师的劳动是复杂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教师劳动的复杂性,是由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教育任务的复杂性、教育过程、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复杂性等决定的。中等学校教育的对象是人,是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教育要在有限的时间里通过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完成一个综合性的任务目标,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9、(有案例分析P308~317)教育法治。
一、教育法治的含义(涵盖的其他小题型)
㈠如果校长进行武断管理,我们应用什么法律手段来做呢?
答: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的基本含义是:将众多的民意体现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管理国家事务,法律至上,人人守法。
法治首先是众人之志。其次,法治是与人治截然对立的。第三,法治状态下,人都要守法,无论什么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法律手段比行政手段有更多的优势。
答: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的手段比行政的手段更有权威。其次,法律的手段比行政的手段更有力度。第三,法律手段比行政手段明确规范,易于操作。第四,法律的手段比行政的手段稳定性强。
二、中国教育法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涵盖其他小题P87)
㈠新中国教育法治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材料分析P87)
答:第一阶段是1949~1966年。这一阶段,我国各级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曾有不少教育法规出台,如:《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学暂行规程(草案)》、《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这些教育法规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中国教育改革的需要,对于理顺教育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中国这一时期的教育法治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这一时期的教育法和教育政策之间基本上处于混淆状态;其次,这一时期教育法的数量太少,有许多应有的重要的教育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再次,这一时期教育法的级别太低。最后,这一时期教育法的质量太差。
第二阶段是1966~1978年。这一阶段,正直“文化大革命”时期。
第三阶段是1978年到现在。这一阶段,我国重新开始了教育法治建设,并在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一时期教育立法工作的特点是:首先,一些非常重要的教育法被制定出来,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弥补了我国以前在这方面的不足。其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提高,法律效力增强。再次,这一时期推出的教育法,质量高,稳定性强,并逐步形成系统。但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如法律线条太粗,规定不具体,甚至有漏洞;条文空洞,不利于操作等。尽管如此,我们应看到,成绩是首位的,存在的种种不足将会得到修正。
㈡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状况如下:(未明确题型)
答:宪法——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宪法中就我国教育事业的任务、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教育管理体制、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基本法——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确定了教育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确定了我国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教育管理体制、教育形式、教育机构、教育内容等,对教师、学生、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重大教育问题也作了规定。
教育部门法——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第二级层次。可以把教育部门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单项部门法,另一类是涉及各级各类教育的综合性教育部门法。
单行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三级层次。单行的教育法规渗透到各个教育领域,已成为我国教育执法、监督的最直接、最主要、最具体的依据。
㈢我国现行的主要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基本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

**10、教师为升学率补课,导致打伤学生。
答:这是不对的:⑴教师是一种失职行为。⑵《教育法》规定教师要善于指导,完成职责。⑶教师长期不过问,属于长期失职行为。⑷补课是不对的,这种教师的个人行为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是不对的。

**11、学生表现不好,被学校劝退。
答:学校的这种方式是不对的:⑴《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力。⑵《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为学生提供教育的服务。⑷案例中学校没有这个权力,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更无权劝退学生。

**12、校长武断管理,违纪学生遭罚款。
答:⑴校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⑵学校没权力对学生进行罚款。⑶学生在学习和品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正确的方法来解决。⑷案例中应明确的是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罚款的权力,学校不是行政机构,不具有罚款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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