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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8年10月自考《劳动法》笔记—简答题

发表时间:2018-09-25 16:03 来源:江苏省自考网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简答题


1、简要说明工作时间的特征。(2012.4)
(1)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
(2)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发劳动报酬。
(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2、简要说明欠薪支付保障措施。(2012.4)
(1)欠薪索赔优先权 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2)欠薪保障基金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均需缴纳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加上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组成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业主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
(3)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3、简要说明我国工会的职能。(2012.4)
(1)维权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2)参与职能: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以及本企业的有关事务,协调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组织职能: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4)教育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4、简要说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2012.7)
(1)全面履行劳动义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简要说明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2012.7)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6、简要说明政府作为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的理由。(2012.7)
(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全安的需求。
(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7、简要说明劳动就业的特征。(2013.4)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8、简要说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义务。(2013.4)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工会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 20 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工会法》第 27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法》第 28 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9、简要说明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2013.4)
(1)劳动着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这是最低工资确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也是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宗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应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我国各地方有较小范围的差别。我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 340/0 -36%之间。
(3)劳动生产率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劳动生产率是有差异的,由此决定了最低工资水平的差异性。
(4)就业状况
劳动力供求既反映了工资的基本水平,也反映了经济的运行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由于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消费品物价水平的不同,由此也决定了最低工资的差异水平。

10、简要说明劳动法律责任形式。(2013.7)
我国《劳动法》第 1 2 章、《劳动合同法》第 7 章、《就业促进法》第 8 章、《工会法》第 6章、《社会保险法》第 1 1 章以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了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11、简要说明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013.7)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12、简要说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2013.7)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13、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准则。(2014.4)
(I)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事故调查处理应用及时、准确、公正。
(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4、简述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2014.4)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15、简述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2014.4)
一、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16、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2014.10)
(1)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3)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17、简述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2014.10)
(1)双方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2014.10)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9、简要说明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2015.4)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其意义包括: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公平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内的实质公平,有利于其正当权利的保护。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保护措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者基本素质,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基本条件。

20、简要说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2015.4)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暑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闺、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1、简要说明《劳动法》对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2015.4)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简述被遣劳动者的权利。(2015.10)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2015.10)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4、简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2015.10)
1)最低就业年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单位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外,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工劳动过程的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布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侵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5、简要说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2016.4)
(1)就业权。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权。
(4)职业安全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生活保障权。
(7)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26、简要说明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2016.4)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4)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27、简要说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2016.4)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予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28、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2016.10)
(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人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29、简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2016.10)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0、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2016.10)
(1)日常巡视检查;(2)书面材料审查;(3)专项检查;(4)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5)应急预案制度;(6)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31、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2017.4)
(一)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2、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2017.4)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 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33、简述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2017.4)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4、简述劳动仲裁时效规定的主要内容(2017.10)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I 年内提出。

35、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2017.10)
(一)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以劳动者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三)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
(四)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五)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36、简述我国法定节假日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种类及时间(2017.10)
(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节1天;(4)劳动节 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 3天

37、简述最低工资的法律特征。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主要包括: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和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从而侵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需要国豁通过立法确定最低工资。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它要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时以及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8、简述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 18 条和第 35 条、《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的规定,以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

39、集体合同订立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40、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201304-简答题】
(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四)提供法律帮助
(五)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六)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41、 劳动保障监察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
2. 兼职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检察员进行。
3.任命与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

42、劳动争议仲裁员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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