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文办理程序
21.在文件拟稿中,如要引用某份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22.公文的签发是指机关领导人对文稿的最后审批。
23.公文的核发是指在公文正式印发之前,对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的一项工作。(公文的核发应由办公室分管公文工作的负责人进行。)核发的内容与要求:
(1)文稿是否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领导人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即审批意见是否明确,审批人是否签署全名及时间等;
(2)对文稿内容进行复核,文稿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编排发文字号;
(4)对需要标明密级、紧急程度的公文进行标注;
(5)确定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24.公文的缮印是指对已经签发的公文定稿进行印制。
25.公文用印要注意的问题
(1)公文用印时,必须以机关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原稿为依据, 经核对无误后始得用印。如签发手续不完备的,在未补办手续时, 不得用印。
(2)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模糊歪倒。
(3)两个以上的机关或部门的联合下发的公文, 各机关部门都要加盖印章。
(4)公文用印一定要与制发公文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相一致。一般较重要的公文,用印后要填写《用印登记簿》,以备日后查考。
(5)公文用印要核实份数,超过份数的不能盖印。要防止将印章错盖在漏印的空白纸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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