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文办理程序
11.公文的拟办是指对来文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人批办时参考。拟办意见可根据来文的情况分别由办公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承办人提出。
12.公文的批办是指机关领导人对送批的文件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
13.公文的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或人员按照来文的要求进行具体工作或办理复文。承办既是收文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发文程序的开始。
14.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有领导具体批示意见的公文,一定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指示精神, 按照领导的意图及时办理复文。如有疑问可向进行批办该份公文的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意见,不可违背领导的意见自行处理;
(2)对没有领导签署批办意见的公文,即一般性公文,应根据有关的文件精神、有关规定或按以前的惯例,酌情办理;
(3)对领导批办要求本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本部门要先拟出复文草稿请有关部门或单位会商, 并由本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再报请机关领导审批;
(4)来文内容涉及到以前的收文或其他有关材料时,承办人员要查找或调阅有关文件材料作为承办复文的参考,不能凭记忆办事,以防出错。复文需经领导人审定的, 要将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附上, 以保证领导能全面地掌握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15.公文的催办是指那些必须办理答复的文件,根据承办时限的要求, 及时地对文件承办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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