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文办理程序
6.收文登记的形式
(1)簿册式登记;
(2)联单式登记;
(3)卡片式登记。
7.机关文书部门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
8.审核的重点
(1)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4)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5)使用公文文种、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9.公文的分发亦称分办,是指文书人员在文件拆封登记以后,按照文件的内容、性质和办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收来文件分送给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承办人员阅办。
传阅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传阅的顺序,一般应先送给机关的主要领导、主管负责人和主管业务部门阅读,然后送其他有关需要阅知的对象;
(2)传阅文件应以文书人员为中心进行传递,这种传阅文件的方法称为“轮辐式传阅”。
(3)在传阅过程中或传阅完毕后,文书人员要及时对文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领导批示时,要按批示意见进行处理;
(4)每份传阅文件,都应由文书部门在文件首页附上《文件传阅单》。文件阅毕后,阅看人员要在《文件传阅单》上签注姓名和日期。
10.分发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1)对那些方针政策性的,关系本机关工作全局的指挥性文件,或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之类的文件, 以及文书人员还不能判定应由哪个部门承办的文件,均应先送办公部门负责人或机关领导。
(2)对那些属于机关日常事务性的已有明确分工的文件,或早有批示规定和有规可循的例行公文,按主管业务的分工范围直接分送给有关部门或承办人。
(3)对来文机关答复本机关询问的文件,如收到的批复、复函或情况报告、报表等, 要按本机关原发文的承办部门或主管人分送,即原来是哪个部门请示、询问或要求下级报送的,复文就分送哪个部门阅办;
(4)在文件份数少,阅办阅知部门(或领导)多的情况下,应按先办理、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先正职、后副职的次序分送;
(5)公文的分发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无论是分发给本机关领导人或各业务部门的文件,还是转发给外机关的文件,都要履行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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