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6.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是代议机关。
7.密尔“好政府”的基本标准
(1)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2)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8.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①普选权是选举权的延伸,代议制的基础。
②英国“宪章运动”以争取普选权为目标。
③首要目标:实现所有的男子参政选举的权力。
④ 20 世纪中期,西方各国才基本实现了普选权。
(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①议事规则必须事先制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②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甚至包括每一个人,即使是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保护由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③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法国的思想家卢梭是提倡直接民主的,同时也坚决反对代议制。
9.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其基本含义 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10.格劳秀斯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其主要内容是“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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