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 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好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督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
督促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引导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有序、健康发展,持续提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督导对象
在我省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以及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含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点)。每年抽取 20%左右高校,重点抽取规模大、信访投诉件较多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高校;每所高校随机抽取校本部和 1-3 个校外教学点。
三、督导内容
主要从主体责任、基本条件、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经费管理等五个方面实施专项督导,督导要点见附件。
四、督导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一)高校自查。高校按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二)对象确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办)根据“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数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程序性、合规性等形式审核,拟定当年实地督查高校和校外教学点名单,确定实地督查计划和时间安排。
(三)实地督查。省教育督导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或委托被督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实地督查,主要包含听取情况介绍、随堂听课、查阅资料、访谈座谈、情况反馈等环节。
(四)及时整改。省教育督导办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导报告,反馈被督查高校,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 等(优秀)、B 等(通过)、C 等(暂缓通过)”
三个等级。督导结果为“C 等”的高校应在反馈后 30 日内制订报送《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省教育督导办将根据高校整改情况组织督导复查。
五、时间安排
每年年初确定被督查高校和校外教学点名单,4 月份组织实地督查。每所高校实地督查时间为 1-2 天。
六、结果运用
对问题严重的有关高校,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和《江苏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问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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