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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江苏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达 50 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 390 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在规定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考试笔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视为合格;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5.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均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受刑事处罚者;
3.学习期间理工类累计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文科类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有补考者;
4.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者;
6.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授予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江苏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推荐表》,由教学单位核对,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后,提交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因发现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误导致误授学位的,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 4 月、10 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的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教学单位负责;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到继续教育管理处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各相关教学单位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字确认;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继续教育管理处及各教学单位不寄送学位证书;各教学单位务必告知领到证书的学生,需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的各项信息,如有问题,联系继续教育管理处核查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报名电话:157550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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