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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03-12 16:32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点击查看:【江苏省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信息汇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规定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25-3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2、终审获得学位的学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中心)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建议名单。

2、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中心)当事人。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中心)确定专人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背学术诚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4、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作弊受处分后努力改正并达到第十条之标准者,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5、在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考试作弊者。

6、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7、未在规定时间一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

8、统招本二非艺术类毕业生国家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未达390分、其它毕业生CET-4成绩未达370分、英语专业毕业生未通过专业四级(TEM-4)(或八级)考试者。中外合作办学班毕业生雅思成绩未达5分者。

9、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10、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条 仅因未符合第九条第2、3款之一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与仅因未符合第九条第8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且统招本二非艺术类毕业生CET-4成绩达到370分及以上,其他类学生CET-4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于毕业当年六月提出学位评议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者。

3、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学期申请和授予,不得补发。如期毕业,但因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标而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因未符合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解除处分者。

2、因未符合第九条第8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学生分别回校参加TEM-4、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3、因未符合第九条第9款所规定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回校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第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不及格课程低于15学分且选择结业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可在该届学生毕业两年内返校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1、提交申请。学生填写《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2、资格初审。学位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

3、学校复核。教务处逐生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制作《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5、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6、资格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2017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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