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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6月自考《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考试重点八

发表时间:2019-06-25 17:16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1、什么是“true sale”?为什么重要?简单地将就是没有任何追索权或回购条款的出售行为,这个过程会涉及到许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      本质和目的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做到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只要能满足上述要求,不一定需要尽心更严格意义上的“真是销售”。 对这个问题的深刻认识有利于在法律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采取灵活有效地变通措施。
2、什么样的资产可以被证券化?一般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具有下列特征的资产较易证券化:1)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3)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4)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5)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6)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7)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8)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一般来说,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用于资产证券化。
3、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几个问题:1)个案与普通化的问题2)意识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先行?还是优良资产先行?3)SPV机构的制度和法律基础问题4)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5)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地位问题:《证券化》的适用性6)其他问题:会计及税收问题
信托
1、信托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本质特征:1)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2)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是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3)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
3、信托的主要参与人: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提出设定信托,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一般来说,要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信托法》地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各当事人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不但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受益人负责,所以对受托人的资格要求更严格、不仅要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还要符合一系列法律规定,如《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受托人应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着。委托人可以使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按信托财产的种类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
5、资金信托:指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其基本特征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非资金信托:是指以资金以外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主要包括 动产 不动产 股权 债券等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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