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法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答:刑法的任务是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2、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
答: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主观方面(指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
4、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答:犯罪的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客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结果或者行为的犯罪形态,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5、共同犯罪、形式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形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二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划分为任何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三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明确的分工可以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四是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或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人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6、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答: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型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刑罚的适用主要表现刑罚裁量,指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分别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量刑方法。
第十二章 诉讼法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一般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及各种方法、信息。
举证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负有的接受不利裁判的诉讼风险。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请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单方面请求,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强为内容,直接向债权人发出支付命令的非诉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权的非讼程序。
自诉案件:是指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答: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理念性等特点。
基本制度包括⑴合议制度:指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目的是为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⑵回避制度: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遇到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情形时,应当公正性;⑶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公开。⑷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上下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举证责任
答:诉讼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负有的接受不利裁判的诉讼风险。
3、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
答: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备、基础的程序,他由三个阶段构成:⑴起诉与受理;⑵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⑶开庭审理。
4、刑事侦查程序
答:刑事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和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继续犯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侦查应当遵循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制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5、行政诉讼的范围
答:行政诉讼乐园包括:⑴不服行政处罚的行为;⑵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⑷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红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6、法律援助制度
答:又称为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法律服务或减免诉讼费,以保障其司法权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7、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⑴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十三章 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指已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和做法。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根据主权所享有的固有权利称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指对国家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国民的法律资格或身份,是与该国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依据。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际组织对人权的保护。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一国的领土由边界分开。
国际组织:是指由国家或其政府基于国际条约所创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包括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个人创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联合国惟一有权采取维护和平和安全行动的机构。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业立法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矛质或抵触。
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援用而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
公共秩序保留:如何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为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调整合同的成立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货物、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交付单据、保证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买方主要承担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作了详细、明确的划分,反映了货物的价格构成和交货及装运条件。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项技术的人(许可方),同意其他人(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从而收取费用的协议。
特许经营:是指开发特定商业制度的特许方,允许被特许方根据特许方规定的条件有偿使用该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规范成员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直接干预成员内部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争端解决报告,采取一票通过(反向一致)原则,被裁决违反义务的成员,采取撤销或修改措施的方式,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反向一致:即除非全体成员一致不同意通过报告,该报告即获得通过。
1、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其实质是二者有不同或冲突规定时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以及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能否直接适用国际法的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国内法院程序中,这一问题体现为当事人可否直接援引国际条约主张权利、进行抗辩,国内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国际条约进行判决。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2、联合国的作用
答:联合国设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大会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无权迫使任何一国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织,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惟一有权采取维护和平和安全行动的机关。常任理事国具有阻止决议通过的否决权。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进行活动。
3、国际人权保护
答: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在尊重与保护人权方面进行合作。
4、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答: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规范成员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直接干预成员内部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遵循累积适用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遵循所有的规则或义务,某一规则的适用不排除其他规则的适用,某一协议的适用,不排除其他协议的适用,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共同适用关系,而非相互排斥关系。
5、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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