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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三十五

发表时间:2019-03-21 15:03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法庭审理所查清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代表国家对行政争议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却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和原则,形式上合法却实质上不正当行使职权。
(三)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又称给付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而对其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六)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的裁定
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就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
 
行政诉讼的决定
行政诉讼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所作出的处理。
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
(一)有关管辖事项的决定
(二)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与审判人员相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该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三)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处理。根据妨害情节的不同,所采取的不同强制措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做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而作出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
(四)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决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亦可作出关于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五)审委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六)审委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人员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则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由合议庭审查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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