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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十七

发表时间:2019-03-19 11:08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行政诉讼法

简答题


答:(1)在行政诉讼中,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点与民事诉讼不同。(2)但原告以不同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或重新起诉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是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点特征:(1)政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责任,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引起。(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又行政机关承担,但是,行政机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求赔偿。(4)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以金钱支付为原则。

2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
第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第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24、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又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起诉的位置条件不同。(2)审理方式不同。(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25、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生转移的主要情形。
答;(1)原告死亡;(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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