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一、选择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
7、行政案件由
最初出具体行政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了法院管辖。
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12、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4、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15、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
1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17、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1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
依据。
20、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
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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