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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十一

发表时间:2019-03-19 11:01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行政诉讼法学、

一、选择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行政案件由最初出具体行政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了法院管辖。

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4、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15、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1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17、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1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20、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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