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点名词
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4.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5.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个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6.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7.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设备保管机够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环境标准
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
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影响的最小剂量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气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
*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证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以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益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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