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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社会保障法》重点论述题十三

发表时间:2018-12-27 16:50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论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责任。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对受伤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既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免这种责任,也不能以劳动者有过失为由来改变这种责任。
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或者“无过失补偿”原则,工伤保险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补偿时,无论事故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都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鉴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但身心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会影响或断绝正常收入,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者以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2.无过失责任。对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无论本人是否有过失,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3.损害补偿。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健康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在确定给付待遇时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伤、残、病或死亡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论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重视。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分别领取16个月--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三)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余、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10%。
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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