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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社会保障法》重点论述题二

发表时间:2018-12-27 16:41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保障法主要成分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的养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仍然显而易见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只要生存发生了困难,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
劳动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一些项目则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在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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