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障的特征:(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2.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三)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3.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一)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4、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5、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6.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一)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三)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
7.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调节国民收人的分配和再分配 (四)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8、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9.
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10.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工伤保险 (四)生育保险 (五)疾病保险
11.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不同点:(1)失业保险是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养老保险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一种物质帮助。(2)失业保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具有促进劳动者恢复和重新就业的作用;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需求性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是对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养老保险则只强调权利,而不考虑取得资格。(4)失业保险通常有一个时间期间限制,超过期限,便转入社会救济;而养老保险则无期间限制,直至死亡时止。
12.
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13.
养老保险的作用:1.养老保险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生活保障。2.养老保险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3,养老保险具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4.养老保险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
14.
确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原则:(一)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 (二)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原则。
15.
养老保险的待遇确定标准:1,按劳分配、2,按劳动者的贡献、3,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4,依据劳动者结束劳动义务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6.
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1.立法的半强制性。2.分配的直接性。3.基金来源的单一性。4.实施的灵活性。
17.
失业保险的特点: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第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第三,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
18.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 (二)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三)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
19.
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一是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二是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20.
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内容:一是等待时间。三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比率。
19.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二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四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20.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我国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温馨提示:如果关于"江苏省自学考试报名及考试"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15755063059或者咨询在线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