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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法学概论》重点串讲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8-12-11 16:2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一切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才能实现其伟大的历史任务

二、无产阶级不能因袭、沿用旧法律,只能在彻底摧毁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旧的法律文化,无产阶级应当加以批判的继续。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它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既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既具有国家强制性,又能为广大人民自觉遵守。

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六、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共同点,又有重大区别。它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但又不能互相代替。在实践中应当划清违法与违反道德的界限。

七、法律只有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为其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提供了可能,但社会主义法律在制定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使其尽可能地反应客观规律的要求,成为改造社会,造福人民的有力工具

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有其法定权限,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程序为: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十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系统化的两种不同方式

十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通常把调整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为一类,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但有时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
一般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军事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十六、法律的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
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十七、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十八、法律效力和法律解释是同法律的适用紧密关联的两个问题。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十九、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违法,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二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于受到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按其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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