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选择
1.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
行政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
行政事务)的机关。
2. (行政处罚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创设的一种(
制裁性权力)。
3. 在我国行政处罚权原则上由(
行政机关)行使。
4. 派出机构经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5. (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 授权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
法律、法规)。某些特殊性质的行政处罚权(
不在)授权之列。
7.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以委托(
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8. 委托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
组织)不能委托给(
个人)行使。受委托组织(
不得)再委托;如再委托则委托(
无效)。委托必须以(
书面)委托。
9. 地域管辖:也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同类机关之间横向划分和其所属部门在各个管辖区内实行行政处罚权限的分工。(
地域范围)是根据行政区划确定的。
10.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的(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11.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
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
12. 级别管辖:也称(
层级管辖)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
13.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由(
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14. 行政处罚权的职权管辖:也称(
职务或事务管辖)是同一行政区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其各自的职权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
15. 除地域、级别、职权管辖,还有(
指定和移送管辖)。
16. 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
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17. 移送管辖:(
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
已受理的)相对人违法案件依法移交给(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8. 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
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19. 时效的规定期是从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20. 行政处罚法程序是(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
21. 行政处罚程序:按繁简程度可分为(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实施阶段不同可分(
行政处罚调查、证据审查、决定、听证、执行程序)。
22. 行政处罚法在(
1996年3月17日)通过。
23.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违反(
行政纪律)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24. 行政处罚法主要功能:(
惩罚性、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性、补救性和教育性功能)。
25. 行政处罚法立法宗旨:(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尤其是设定和实施;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合法权益)。
26. 行政处罚法立法模式(
法典式、分散式和双轨并行式)。
27.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28.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最轻的一种);罚款(最多的一种);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9.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哪级机关依据何样和程序和形式来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法定;处罚主体
实施的处罚依据必须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0. 过罚相当原则:(
一是体现在立法上;二是体现在执法上;)
31.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赔偿权)。
32. 行政赔偿的条件:一是请求人必须是受到(
违法)行政处罚侵害的(
当事人),二是有损害事实和请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3. 行政拘留是(
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目前我国行政拘留主要是(
治安拘留)。
34. (
司法拘留)是法院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
35. 行政扣留是(
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36. 其他处罚种类还有:通报批评;(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离境)。
37. 按行政管理范围行政处罚可分为(
治安、外汇、工商、海关、农林水利、文教卫生行政处罚)等。
38.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
人身自由罚)。
39.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词有两个方面:一是(
创设)二是(
规定)。
行政处罚设定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设定(
依据的条件、范围、标准和法定程序)设定;二是处罚设定权与执行权(
相分离)原则;
40. 有效的行政处罚设定的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二是形式条件;三是程序条件。
41. 设定行政处罚的文件要求:
(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的文件;必须是规范性的文件;必须是具有外部性)。
(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2. (
一般处罚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它具有(
内容最完整。运用最广泛)的特点。
43. 立案报告书须交(
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
4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5. 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6.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
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47.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
48. 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49.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0.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三日内)提出;
5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3.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
54.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作出罚款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
分离)。
5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7. 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
事后难以执行)的。
58.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
59.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 没收的非法财财物物属于违禁品的、假品等应当予以(
销毁)。
61. 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
物、行为和人身)。
62. 听证会笔录经主持人审阅,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
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63. 听证会笔录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书,应当场制作。
64. 听证程序(
并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监督种类:按时间顺序分(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5.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主体从(
机关类型)上可分为(
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
66. 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包括(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67. 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有(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产生、追究方式、种类、幅度必须由(
法律)为依据。
68.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69. 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
70. (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进行裁决,并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权力。
71. 行政处罚赔偿的方式是以(
金钱赔偿为原则,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辅助)。
72. 行政处罚赔偿是一种(
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诉讼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审理行政处罚诉讼纠纷案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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