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文的行文规范
11.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或准则。
12.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
(1)注意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确定行文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制定行文规则的重要依据。
(2)大力精减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各级机关的行文都必须本着精减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和范围。
(3)在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越级行文,除非确有特殊情况,一般以不越级为宜, 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隶属关系和工作业务联系。
(4)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先协商一致或经上级裁决,然后向下行文: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裁决, 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行文必须正确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机关的行文应当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6)主送机关与公文文种要相互呼应:一份公文的文种要与该份公文的主送机关相互呼应。
(7)关于联合行文的问题:一般说来,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例如,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各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8)关于“请示”的行文问题:凡请示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9)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问题: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向下直接行文,必须把握好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
(10)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公文, 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发文机关可不再行文。这种在报刊上发布的法规性公文,可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 供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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