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文的行文规范
6.党政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一系统的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3)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 或称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委与县民政局。
(4)平行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如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7.根据机关之间的不同的行文关系,可以将机关的行文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个方向。
8.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的一种 行文。根据发文的不同目的和要求,下行文可分为以下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下行文,指采取逐级下达或者只对直属下级机关下达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下行文,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下达几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直达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下行文,指党政领导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行文方式。
9.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文。根据发文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上行文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直接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上行文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多级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属上级机关和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越级上行文,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 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的一种行文方式。
10.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 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平行文可以在部分系统、级别、地区的党、政、军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使用,这些机关单位之间相互联系工作都可以直接使用公函,采取平行文的方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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