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文的体式与稿本
21.公文的装订要求
(1)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2)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3)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4)裁切成品尺寸齐整,“四角成 90°,无毛茬或缺损。”
22.公文的文稿是指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稿子,包括草稿、定稿两种。定稿是指草稿经过修改、审阅, 并由领导人签发或者会议讨论正式通过的最后完成的定型文稿。只有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的定稿才能形成正式文件。定稿是机关制发文件的唯一可靠的标准稿本。
23.公文文本按不同用途可分为
(1)正本,根据已签发的定稿制发的正式文件,称为“正本”。
(2)副本,凡是根据公文正本复制、誊抄的其他稿本称为副本,副本又称抄本。
(3)存本,指发文机关印制一份文件的正本后留在本机关的除草稿、定稿以外的印刷本。
(4)修订本,是对于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个时期以后,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这种重新予以修改补充再行发布的文本。
(5)试行本、暂行本,一般都是以试行、暂时、试行草案等字样标在公文标题中的文种的后面或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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