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11.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一般由 12-23 人组成,主要行使预审的职能, 即在庭审之前就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 并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起诉。如果表决结果认为被告应受到审判, 就宣布起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不能成立,就不予起诉。
12.关于担任陪审员的资格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是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
年龄一般在 18-65 岁或 21 ~ 70 岁之间;身体健康,心智健全;诚实公正,能阅读和书写本国法定的通用文字, 没有重罪前科; 适合担任陪审员工作。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警察、检察官则不能担任陪审员。
13.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论证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和法院的职责。该案的判决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14.西方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
(1)普通法院审查—美、日、加、澳。
(2)宪法法院审查—意(意大利宪法法院)、德(联邦宪法法院)、法(宪法委员会)、奥。
15.西方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后审查—美国;
(2)事前审查—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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