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16.委员会制指政府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的政府体制,当今世界只有瑞士联邦共和国采用这种特殊的政府体制。
17.委员会制的主要特点
(1)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由 7 名委员组成, 称为联邦委员会的机构,7 名成员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后由议会两院(联邦院和国民院)选举产生,任期4 年,每次国民院改选后即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
(2)联邦委员会实行合议制。一切问题均需经过委员们的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定。在议事时联邦委员之间的权限是平等的, 即使是联邦委员会主席的权限亦与其他委员相同, 最后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结果来作出的,必须有 4 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生效。虽然每个联邦委员领导政府的一个部,但他们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
(3)联邦委员会为集体元首。瑞士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由联邦委员会来集体行使元首职权。联邦委员会又设有联邦主席和副主席各 1 名,由 7 名委员根据进入联邦委员会的先后顺序轮流担任,任期 1 年,期满不得连任。
(4)联邦委员会是议会的执行机构,不得与作为立法机关的联邦议会相对抗,而只是其执行机构并要对其负责。
18.为减少“左右共治”的出现,法国在 2000 年修改宪法将总统任期改为 5 年。
19.挑选政府官员需考虑的因素
(1)需考虑对首脑本人的政治忠诚度,确保内阁成员中有足够多的与自己在政治上一致的人,以便更好地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
(2)需考虑执政党内或执政党联盟内各派力量的平衡,即要注意把一些党内资深“大佬”或重要的政治盟友安排入阁,以便换取他们的支持。
(3 阁员的选择还需注意考虑政治能力和经验,以及背景的多样性,必要时可以超越党派界限来物色合适的人选。
20.政府的组成原则
(1)相容原则或不相容原则。
①总统制国家—不相容原则, 政府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比如美国就是如此—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并非参议员。
②半总统制国家—不相容原则, 比如法国—凡是接受政府职务的议员,必须在 30 天内放弃议员身份。
③委员会制国家—不相容原则,政府成员虽然通常选自议员,但亦规定得先辞去议员职务。
④内阁制国家—相容原则,议会更好地监督和控制政府。
A.政府大臣或部长都必须是议员,丧失议员资格则不得继续担任政府职务,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B.日本—总理大臣必须是议员,内阁成员一半以上应从议员中任命。
(2)禁止兼职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原则。
(3)现役军人不得入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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