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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西方政治制度章节复习资料(23)

发表时间:2021-06-05 16:56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1.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是主权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2.国家元首的特征

(1)对外代表国家,他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化身;

(2)对内象征最高国家权力,不论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权力如何,他的地位总是处在国家的最高位置;

(3)依照宪法行使元首职权,凡是最高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宣布和行使。

 

3.国家元首的分类

(1)个人元首

个人元首即由一个人来出任国家元首并由其单独代表国家,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等。

(2)集体元首

由地位平等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来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的联邦委员会来集体行使元首职权。该机构包括 7 名委员,任期 4 年,联邦委员会设有联邦主席一名,联邦主席与其他六名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权力相同,由联邦委员会成员每年轮流担任,不得连任。圣马力诺、安道尔实行双元首制。

(3)世袭的国家元首

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统称君主,其具体称谓多种多样,称国王的最多, 如英国、荷兰、瑞典、丹麦等,还有的称天皇(日本)、大公(卢森堡)、苏丹(文莱)、埃米尔(科威特)。

(4)选任的国家元首

①有的可以连选连任(法国)。有的不能连任或者只能连任一次两次。美国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即规定“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

②元首的选举办法通常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法国、俄罗斯都由选民直接投票来选举总统,而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总统则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5)虚位元首

属于此种情况的主要有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和议会共和制国家。如:英国女王、德国总统、日本天皇等。

 

4.元首的赦免权指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权力,包括大赦和特赦,前者适用于某一时期内犯某类罪的所有罪犯,而后者仅针对特定的人。

 

5.国家元首的特殊待遇

(1)外交特权和尊荣。当一国元首对他国进行国事访问时,必须享有东道国的最高规格的外交礼遇。除此之外,国家元首还享有完全的外交豁免权,他不受诽谤,人身不可侵犯,行动和通讯自由也不受限制。

(2)不受司法管辖的特权。国家元首不仅出访时免受他国刑事、民事司法管辖,在国内也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

(3)享有物质生活的特殊待遇。西方国家的元首都享有非常优厚的、远高于普通人生活水平的物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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