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6.选民资格
(1)实质要件
①积极要件(国籍条件、年龄限制、居住期限)
②消极要件
A.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
B.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C.法国、芬兰、荷兰、比利时等国家规定乞丐、流浪者、赤贫者、领取社会救济的人没有选举权。
D.从事特殊职业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无法获得选举权。如阿根廷、巴西、美国的许多州禁止军人参加选举。
(2)形式要件(选民登记)
7.西方国家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1)国籍资格:候选人必须是本国公民。美国总统候选人必须具有美国原 始国籍。移民取得美国国籍 7 年后可以竞选众议员,9 年后可以竞选参议员。德国至少取得国籍 1 年后才可被提为议员候选人。
(2)年龄资格:最低年龄资格一般高于选民的年龄资格。
(3)居住资格:候选人特别是议员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选区内居住。
(4)职业限制:从事某些职业者不得竞选议员或其他公职。
美国:行政官员、文官、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如要竞选议员职位,则必须事先辞去原有公职。
法国、瑞士、荷兰等国:政府公职人员不得竞选议员。
(5)文化教育资格:必须有读写能力。
(6)选举保证金:选举时候选人必须交纳一定的数额的金钱。如果选举时候选人所获选票达到一定比例,保证金就退还给候选人;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时,保证金予以没收。
8.根据划分选举单位的方式不选崇同,人们可以区分出职业代表制和地域代表制两种形式 :
(1)职业代表制是按职业划分选举单位,如按工会、农会、商会、银行、保险等行业或职业团体来选举代表的制度。
(2)地域代表制是按地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区,选民们以选区为选举单位进行投票的制度。
9.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1)“一人一票”的原则;
(2)根据人口的变更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3)按照行政区划分选区。
10.选区划分的类型
(1)小选区 / 单名制选区
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或代表。美国国会、英国下议院和法国国民议会的选举都采用小选区,获相对多数选票者即当选。
(2)大选区 / 多名制选区(以、荷、比等议员选举)
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通常采用比例代表制, 选举过程比较复杂, 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见, 有利于小党的生存与发展, 选举费用较高。
(3)大选区 + 小选区(德、日)
一部分议员由大选区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另一部分则是按小选区和多数代表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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