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1.近代的选举制度是不成熟、不完全的,普遍存在对选举权的诸多不合理限制,对选民和候选人资格规定了严格的财产标准以及性别、种族、教育程度和过长的居住时间等多方面的限制。
2.普选权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3.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
(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
(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4.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1)普遍原则
①基本含义: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理论基础: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学说, 认为选举权是人民固有的权利,应当为人民所普遍享有。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普选权的具体化,它关乎选民投票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而且只有一票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②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即“每票等值”,因而同等数量的代表应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实现平等的代表权。
(3)自由投票原则
自由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不受他人强制,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在选举实践中,自由投票更多地表现为秘密投票。秘密投票的基本方式为无记名投票,即选举时投票人在法律保障下,不在选票上署名,根据个人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投票,其选举意愿不为他人所知。由于秘密选票首创于澳大利亚,因此也被称为“澳大利亚选票”。
(4)选举公开原则
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5.选民是指依照一国宪法或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所有的选民都是必须是公民,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选民。一个国家的公民,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拥有选举权,这种法定标准就是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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