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6.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制约。
17.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1)美国模式(分权制衡)
①总论部分:
美国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 让三个权力部门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相互独立,又通过权力混合使每个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
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既体现在联邦政府内部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门之间,又体现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②具体制度例证部分:
A.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
a.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以 2/3 票数重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地否决。
b.国会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如: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 但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任命。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需要参议院 2/3 多数同意才能生效。
B.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a.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
b.法院也拥有一些制约总统的力量。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法院还掌握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也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C.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a.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
b.但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执行。
(1)英国模式
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 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 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
①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
A.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但内阁在事实上也形成了对议会的控制。
B.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是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
C.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来牵制它。
②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
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 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 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
A.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能再担任议员。
B.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地方的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也由大法官推荐和女王决定。
C.法院虽然无权审查议会通过的立法,但可以对议会的立法作出解释。
(2)法国模式
立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事务, 行政机构也不能干预立法, 而司法独立首先是指它不能干预行政和立法事务。
①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②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
18.洛克依据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每个人便享有天赋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19.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 至法庭, 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0.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的第 1 至第 10 条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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